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解决患大病教职工的部分实际困难,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特设立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 “爱心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爱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旨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教职工自身保健和自我保障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第三条 为了保障“爱心基金”正常运行,特成立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是由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并按期交纳互助金后成为会员。新入校的教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同时,申请参加互助会并交纳个人互助金的,即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参加互助会的人员在所在部门工会办理申请手续,每年6月和12月吸收新会员。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爱心基金”的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自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5元(由计财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离退休人员在个人生活补贴或其他补贴中代扣;
2、学校每年给予会员交纳的爱心互助金1:1配套拨款;
3、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4、“爱心基金”的增值和积累。
第七条 “爱心基金”设在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下,委托计财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主动要求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主动要求停止交纳会费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若因学校派出国(境)访学等非主观原因,中断交纳会费者,经本人申请,可进行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起满一年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享受“爱心基金”补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爱心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校医院、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管委会挂靠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由工会负责)、审查组(由校医院负责)、财务组(由计财处负责)、督查组(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职责
1、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2、掌握互助金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3月份的上半月审批患大病会员的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后办理,特殊情况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负责办理申请入会、退会等相关工作;
3、建立会员人事变动、享受补助等情况的登记制度;
4、受理会员医疗补助的申请,并提交审查组审核;
5、定期对审批的会员补助情况及金额进行公示;
6、负责“爱心基金”的日常来访接待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组职责
1、负责审核医疗费用的申请;
2、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财务组职责
1、负责“爱心基金”的管理,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2、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
3、每年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爱心基金”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六条 督察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审查“爱心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2、每年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爱心基金”监查和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应及时向“爱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配合校医院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离退休工作处协助离退休老同志做好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协同审计处共同监督和审查“爱心基金”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爱心基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等相关材料(详见第二十四条)、填写“爱心基金”使用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分工会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受申请表后,报审查组审核,审查组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组发放。
第六章 开支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爱心基金”补助原则: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爱心基金”补助:
1、因疾病住院个人自费部分(不含通过其它途径已解决的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下同)年度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
2、以下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个人自费部分年度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
3、因重大意外伤害个人自费部分年度累计金额在1500以上(含1500元)。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3、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
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各种重型血液病;
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8、脑中风后遗症—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严重脑损伤-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2、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脏器并发症;
13、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6、主动脉手术;
17、心脏瓣膜手术;
18、Ⅲ度烧伤或深Ⅱ度烧伤面积达20%以上;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0、多发性硬化症;
2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2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性脑病;
23、深度昏迷;24、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5、瘫痪—永久完全丧失;
26、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28、语言能力丧失;
29、其他经医学专家或管委会鉴定确诊的重大疾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1、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2、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3、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4、其他经管委会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爱心基金”补助:
1、大面积自然灾害;
2、犯罪与违法、违纪;
3、自杀自残;
4、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超标准床位费、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营养费、生活用品费等)。
第二十三条 年度补助档次与比例:
因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由个人承担的政策部分比例自付费用、完全政策自付内置材料费、自费药品费、自费检查及治疗费。年度内按如下档次和比例给予补助:
1、10000元及以下补助25%;
2、10001-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3、20001元-3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5%;
4、30001元-5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40%;
5、5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5%;
6、个人第一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0元,第二年累计补助限额为70000元,第三年累计补助限额为60000元,以此类推,逐年递减;
7、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0%,10年以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5%。
以上补助的档次和比例需参加会员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若会员人数不足2000人的,则将补助标准下调10%。
第二十四条 申请“爱心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病伤“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
2、参保病人住院清单及费用支付结算单及发票(原件)。所有票据最后结算日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出院小结;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南昌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