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强化工会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发〔2018〕1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总工会、南昌大学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权责对等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强化会员会费缴费意识,履行会员依法缴费义务,按月收取单位所属全体会员的会费,落实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收取会员会费可在工资发放时,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统一缴纳,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管好用好。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60%。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工会依法合规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当年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江西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学校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纳入行政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1.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开支。
2.职工专题教育和技能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3.工会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执行。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和正高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元和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每人每天400元)执行。
4.工会聘请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咨询费(税后)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会议咨询,半天的按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的(含两天)按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1.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开支。
2.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比赛活动,谁举办谁奖励,有全体职工参与的综合性的文体比赛活动,每年可举办一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团体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个人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学校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80元的纪念品。分工会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6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3.工会举办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团体操、歌咏等团体类的文体比赛,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400元,每年限一次。参加省级工会及以上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4.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纪念品。学校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80元的纪念品,分工会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60元的纪念品。
7.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季不超过100元。不可组织观看大型的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有条件的、经学校批准的,也可购买社会服务来开展。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游秋游活动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先从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中列支。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分别可发放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学校和分工会各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提货券或纪念品。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疗养院和省总工会命名的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往返交通费应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省级及以上的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全总、省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帮扶救助标准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总工会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工会承办各类会议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执行。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等,须凭审批后的会议预算结报,并提供会议日程、参会人员名单、受托承办方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务费收入应及时交学校财务,不得以收抵支。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般按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00元)执行,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会期不得超过一天。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工匠学堂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省级同类比赛奖励费可上浮100%、国家级同类比赛奖励费可上浮200%。获奖人员按最高层级的奖项进行奖励。
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四)其他业务支出1.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可发放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两年时间限一次。工会评选表彰的,表彰数占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省级及以上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3.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费用,据实开支。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如职工之家、工会服务站、创新工作室、三师一室、职工书屋及体育健身场馆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分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校工会根据各分工会会员人数以每人每年一定金额的比例及分工会基数拨付。
2.校工会根据各分工会参加校工会安排活动的组织、完成情况,及各分会自办群众文体活动情况予以适当资助及奖励部分经费。
3.分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群众性的活动,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的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执行。分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不得赤字运行工会经费,做到超支不补,略有节余,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科学使用会计科目,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作。要加强工会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切实保障工会经费的独立性。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管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外来原始凭证须填写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应为“南昌大学”)、纳税人识别号(12360000491015556U),发票上应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必要的需加附购物清单,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
(2)自制原始凭证指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
(3)网上购物提供电子发票的,加附网上订单信息。
(4)原始单据须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5)报账人须按所报账内容分类汇总、填制相应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及资金支付清单。报账时须注明工会经费代码或分工会经费代码。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工会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授权其他负责人(统称审批责任人)负责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负责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1.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00元以下的,由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2.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00元(含)以上的,由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工会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九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分户管理,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含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和新闻报道及照片;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工体检、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规定范围内的表彰等工作,属学校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学校委托,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学校负担。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集体福利,标准由学校予以确定,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发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分会在执行中可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分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