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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秀教职工、一线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编辑:南昌大学工会     时间:2017-08-09     访问: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

第二条 组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由省教育工会负责制定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各直属基层工会负责做好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休养对象。坚持面向全体教职工并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优先安排以下三类对象参加疗休养:

(一)获得大专院(校)级以上有关荣誉的优秀教职工、获县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对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在重点教育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优秀教职工。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一线特别是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从事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点安排。疗休养地点原则上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符合休息、疗养、康复治疗等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休养期间不得跨省(区、市)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五条 内容设置。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教职工素质结合起来,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活动时间为寒暑假期间,每期不超过7天(含在途中时间)。

第六条 经费保障。疗休养经费在职工教育费中列支。省教育工会按照工会经费回拨补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予以回拨工会经费补助。各直属基层工会组织教职工疗休养可在回拨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 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严格经费审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既让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生活上舒心满意,又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第八条 组织服务。制定疗休养工作方案,对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做出统筹安排。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证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安全、优质、高效进行。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的安全保障工作,为全体参与人员办理好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江西省教育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