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各级工会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委员会均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应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下同),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确定。
第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召开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主席团的则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并报经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章 候选人的条件
第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条件是:
1、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3、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勤于不断学习,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协调与社会活动能力;
4、符合新时期干部标准,身体健康,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教职工自下而上地提名;上届委员会提名;同级党委、上级工会提名;个人自荐等办法进行。不论何种形式的提名,都应在充分民主酝酿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的专职财务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三章 选举
第九条 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的选举意志。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的差额率为10%左右。
第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业经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由当选主席主持;未产生主席的,由大会主席团在当选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行使主持人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须依据《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选举结果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由工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动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应按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五条 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应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所任工会职务自行消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南昌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