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教工游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校工会领导下的、由教职工游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二条 游泳协会的活动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为核心,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南昌大学内涵建设为宗旨。
第三条 协会通过联系校内游泳爱好者,开展有益于教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教职工搭建身体锻炼、情感交流、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展现自我风采的平台。
第四条 游泳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训练、比赛等活动,提高游泳技能,丰富教工的业余生活,促进会员全面发展,提高我校教工游泳运动水平;
(二)以活动会友,加强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组织全校教工游泳培训和赛事;
(四)不定期举行协会内部活动;
(五)定期召开协会总结会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南昌大学教职工;
(二)身体健康,无不利于从事游泳运动的疾病或疾病史;
(三)热爱游泳运动,具有优良的体育道德和体育风尚;
(四)具有刻苦训练、服从管理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能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教工个人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1—2名会员介绍;
(三)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享受学校游泳馆优惠门票的权利;
(二)会员对本游泳协会会费的收缴和支出情况有知情权;
(三)会员有参加游泳协会理事会的权利,在游泳协会组织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利对本游泳协会章程提出质疑和提出修改意见;
(五)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退会权;
(六)会员有参加游泳协会开展的活动的权利,可以有根据地批评其他会员,并对游泳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会员应努力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加游泳协会开展的活动并主动献计献策;
(三)会员不得擅自用本协会的名义对外活动;
(四)会员在日常训练及比赛应服从协会安排;
(五)会员须严格遵守游泳馆和游泳场管理条例,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员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不按期交纳会费者且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条 协会设置理事会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会员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活动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职能
(一)由理事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二)制定协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办事机构,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可设立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协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通知等文件;
(二)组织协会的各种会议;
(三)负责协调落实协会业务活动和相关活动事宜;
(四)负责会员管理工作,审批接纳会员;
(五)负责会费管理和使用,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负责完成校工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分会,分会在协会指导下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的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活动的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执行校工会协会管理章程,同时可争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七条 会员每年须交纳一定的会费,由理事会确定当年会员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协会实行财务公开,会员交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费用。定期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协会成立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南昌大学工会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