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全名为:南昌大学教工书画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南昌大学书法绘画篆刻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的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弘扬书画艺术为己任。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南昌大学工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 进行书法、书画、篆刻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 开展书法、书画、篆刻评选、展览、讲座和笔会等交流学习活动;
(三) 发展会员队伍;
(四) 组织进行书法、绘画、篆刻艺术作品创作,选送作品参加各级比赛、展览;
(五) 对会员进行书法、绘画、篆刻培训;
(六) 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书画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对书画篆刻有着浓厚的兴趣并具备一定的基础,经会员推荐即可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形象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 选举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负责协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 决定名誉主席、顾问的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书法专业水平较高,并在市级以上各类书法比赛中获奖或入展;
(三) 必须是协会理事会成员,人格品德得到会员普遍认可;
(四) 热爱书法事业,具备治理团体的经历与经验;
(五)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高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