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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

编辑:南昌大学工会     时间:2019-11-01     访问: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办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学校二级单位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 32 号令)和《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南昌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校属各二级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工会指导下,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以及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教职工人数达到 50 人及以上的分工会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模式,在本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分工会所在单位,可按照二级教代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

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召开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八条 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分工会代为履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

第九条 分工会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分工会所在单位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立重大问题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制度、事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原则上由二级党委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1. 50—100 人的单位,按 35%—4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

2. 101—200 人的单位,按 30%—35%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

3. 201 人及以上的单位,按 25%—3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

4. 50 人以下的单位,实施教职工大会方式;

5. 各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候选人;

6. 各单位应视情况和需要增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业务工作特点,一线教职工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7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并注重适当吸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与所属二级单位党、政、工会商后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1. 二级教代会应成立包括党、政、工负责人在内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当选的二级教代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2.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 5 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或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在届期内不能回所在二级单位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因公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当次应到会人数。

3.代表接受所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二级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代表。

4. 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进行补选。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 就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向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与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 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 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 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职情况,自觉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要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领导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二级教代会听取所在单位的领导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对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经费分配及使用方案,以及相关考核、奖惩办法等。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履行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职工座谈会,请本单位领导通报有关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和建设工作,为做好本单位工作献计献策。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