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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编辑:南昌大学工会     时间:2020-11-24     访问: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各类协会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修订《南昌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四届四次全委会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条 各协会需按照“协会活动要为教职工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和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因素”的原则,管理好协会组织,开展好协会活动。

第二章 协会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南昌大学教职工各类协会是在学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在职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组织机构均由会员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原则上领导机构负责人由副处以上职务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成立协会流程:

(一)新成立协会要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协会章程、协会组织和成员名单;

(二)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备案后组建成立;

(三)组建成立后方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会的工作,协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规范行为的,校工会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取缔。

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校工会会员,承认协会章程、愿意缴纳会费、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与活动,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组织,成为协会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参与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务权;

(四)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维护协会健康积极的主流意识、主流思想;

(二)按时缴纳会费(各协会根据会员意愿和活动需要确定);

(三)服从协会领导,执行协会决定;

(四)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 会员入会与协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加入各协会的会员,必须经各协会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取得会籍。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协会不能成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由会长主持工作。

第六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各协会应根据本协会特点和会员意见,在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年终向校工会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要加强协会管理,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通过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不带宗教色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活动,团结、吸引和教育教职工,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三条 各协会可参加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展示我校教职工的风采,为学校争光。原则上各协会两年举办一次校级层面的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协会应积极鼓励和争取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入会并参加活动,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在开展活动时应注重教职工参与的群众性和广泛性。

第十五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保障等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需书面提前向工会报告,经过批准方可开展活动。报告的内容有: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与组织领导等。

第七章 协会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工会视各协会每年活动情况下拨一定的基本运行经费,

另根据协会校内开展活动及校外参与活动情况再拨付专项活动经费;每年年底将根据各协会活动开展情况,评选出若干先进协会,并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奖励;

(二)来自各方面的捐助与赞助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与监督

(一)协会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保证有限经费用在会员身上,坚决杜绝滥用、乱用和为个人谋利益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经费使用预、决算制度,并由会员大会通过,接受经审会监督。

(三)协会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协会开展活动时的必要开支;总结表彰开支和参加各项比赛时正常需要的开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