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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代会代表询问办法(试行)

编辑:南昌大学工会     时间:2015-10-22     访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校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教代会代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校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是指教代会代表作为询问人对校内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要求受询问对象作出解释答复的活动。

受询问对象为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有组织地开展询问;

(二)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开展询问;

(三)从学校大局和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出发开展询问;

(四)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询问。全面客观地提出或反映询问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双方互相尊重,民主议事。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有关情况;

(二)学科建设规划及调整有关情况;

(三)重大基建项目实施有关情况;

(四)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五)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六)重大福利事项有关情况;

(六)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

(七)学校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形式

教代会代表询问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询问,应填写《教代会代表询问书》,一事一议,涉及多个受询问对象的,应分别填写。《教代会代表询问书》上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并署上代表姓名。

教代会代表询问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联名提出询问的应明确领衔代表。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的受理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代会代表提出的询问事项。工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询问,将《教代会代表询问书》送交受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告知询问人,可由其收回询问书或者按照规定重新提出。

受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教代会代表询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书面说明。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做出解释。书面说明由受询问对象单位负责人署名后送询问人,并报工会备案。

学校教代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询问,由大会秘书机构转交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责成受询问对象处理。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会的召开

提出询问的代表和受询问的对象均可要求召开询问会,经工会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举行。

教代会召开期间,大会主席团可就重大询问召开询问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代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工会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可组织召开询问会,集中回答教代会代表的询问。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会召开程序

(一)受询问对象报告涉及询问事项的工作。

(二)教代会代表提问。

(三)受询问对象答复、说明。

(四)代表就答复情况发表意见或继续提出相关问题,双方交流。

(五)列席人员提问。

(六)受询问对象就有关工作表明态度。

第八条 在受询问对象答复前,提出询问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大会期间经主席团同意,闭会期间经工会同意后,该询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提出询问的代表对受询问对象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受询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的,询问人可书面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反映。

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条 受询问对象认为询问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工会。工会认为确应保密的,书面通知询问人,对涉密内容不作答复。

询问人不得传播在询问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受询问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的询问工作。

询问人应信任和尊重受询问单位及其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开展询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询问实施细则,开展教代会代表询问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询问工作由学校工会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