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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编辑:南昌大学工会     时间:2014-05-22     访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发送给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经学校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决议草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加强提案办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依法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决策,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学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从事一线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选举代表,学校按比例分配名额,各选区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10%左右的代表候选人;

(三)按照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需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四)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选票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填写代表登记表,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选举单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关心学校,热爱教育,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群众观念。

(二)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其原所在单位不再作代表增补。

第十四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赞成票须达到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一)学校工会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和各层次教职工的意见,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摸清办学重要事项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将收集的意见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抓住重要问题,提交代表团团长和工会委员联席会议上讨论,提出大会议题的初步建议;

(三)将大会议题的初步建议提交学校讨论决定,形成大会议题的建议;

(四)将大会建议的议题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的议题、议程及决议、决定草案;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组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也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情况将若干部门工会合并组团,各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的职责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育代表正确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大会各项决议与精神;组织实施教代会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学校工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工会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合一,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情况;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以及完成职责范围内和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等工作;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主席、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征集和整理提案;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