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会概况  >  教职工协会  >  摄影协会  >  相关制度  >  正文

南昌大学摄影协会章程

编辑:     时间:2021-09-26     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校工会指导下的,根据《南昌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要求,由教职工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活动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教职工身心健康为核心,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南昌大学内涵建设为宗旨。

第三条 协会通过联系校内摄影爱好者,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不带宗教色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活动,团结、吸引和教育教职工,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为教职工搭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展现自我风采的平台。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培训、采风、比赛等活动,提高摄影技能,丰富教工的业余生活,促进会员全面发展,提高我校教工摄影水平;

(二)以活动会友,加强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组织全校教工摄影培训、摄影交流、摄影展和摄影比赛;

(四)不定期举行协会内部活动;

(五)定期召开协会会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南昌大学教职工;

(二)身体健康,无不利于从事摄影活动的疾病或疾病史;

(三)本人自备必要的摄影器材,热爱摄影,具有优良的审美能力和;

(四)具有服从管理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能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教工个人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1—2名会员介绍;

(三)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对本协会会费的收缴和支出情况有知情权;

(二)会员有参加协会理事会的权利,在协会组织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权利对本协会章程提出质疑和提出修改意见;

(四)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退会权;

(五)会员有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的权利,可以有根据地批评其他会员,并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会员应努力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主动献计献策;

(三)会员不得擅自用本协会的名义对外活动;

(四)会员在日常活动及比赛应服从协会安排;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必须听从指挥,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员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不按期交纳会费者且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条 协会设置理事会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会员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活动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职能

(一)由理事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二)制定协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建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育技术与教学资源中心。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办事机构,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可设立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协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通知等文件;

(二)组织协会的各种会议;

(三)负责协调落实协会业务活动和相关活动事宜;

(四)负责会员管理工作,审批接纳会员;

(五)负责会费管理和使用,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负责完成校工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分会,分会在协会指导下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的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活动的工作计划,活动经费执行校工会协会管理章程,同时可争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七条 会员每年须交纳一定的会费,由理事会确定当年会员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协会实行财务公开,会员交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费用。定期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协会成立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南昌大学工会备案后生效。